摘要:考古发掘出土的实物从来都是最可靠、也是最可信的直接叙述者。中国烧结砖瓦的早期历史同样也必须按照考古发现的实物作为直接依据来判断。考古中新发现的烧结砖瓦实物样品不能以要满足考古中发现的古代建筑中应用的群体性和规范性特征而予以否定。古人制作这些实体器物,总是要有他的目的,也肯定有着它的特定用途。从目前考古发掘出土的实物证明,与现代形体概念上的烧结砖本质属性相同的烧土材料用于居住建筑的历史可追溯到距今7000多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意义上的砖);在仰韶文化晚期(距今5000~5500年)就出现了现代形体概念上的烧结红砖(文明意义上的砖);在西周早期就出现了使用还原气氛烧成的青灰色大型空心砖、长度达1m的实心砖以及小型板砖。在陕西龙山文化时期(距今4000~4300年)以及甘肃齐家文化时期(距今3600~4200年)就已经出现了制作精美的、在氧化气氛中焙烧的红色屋面瓦;在距今3900~4500年的山西陶寺遗址出土的使用还原气氛焙烧的青灰色陶板类建筑材料(非砖即瓦),证明早在4000年左右我国先民就已经掌握了还原法焙烧砖瓦的技术;距今3600年左右的郑州商城遗址出土的大量青灰色板瓦以及河南汤阴县南故城遗址中的商代晚期的青灰色粗绳纹筒瓦,都可以证明烧结屋面瓦出现于距今4000多年的夏代早期,这也与古籍中的记载相吻合,并很好地传承到了西周。这些考古发掘出土的实物证明:现代形体概念上的烧结砖根本不是出现在战国晚期,也根本不是先有瓦而后有砖,同时也证明了现代形体概念上的烧结砖比屋面瓦出现的时间要早得多。
关键词: 古代砖;古代瓦;砖瓦起源,红烧土块;红烧陶块,仰韶文化,大溪文化,良渚文化,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周原遗址,郑州商城遗址
1.问题的由来
笔者偶然在《砖瓦世界》期刊2016年第7期上发现了曹红红、曹然《对我国古代砖瓦起源问题的探讨》一文,该文的结论为:“砖瓦起源的确定应以发掘出土的实物为主要依据,且应兼顾砖瓦制作工艺和在古代建筑中应用的群体性和规范性特征,以及砖瓦制作技术发展的传承性和文献记载。据此认定,瓦起源于西周而砖则起源于战国晚期,瓦是先于砖出现并应用的,与中国古代建筑史的普遍观点一致。同时,‘瓦’字与西周时期的实物瓦当同期出现的,而‘砖’字则出现在南北朝时期,较发掘出土的实物滞后近千年。”笔者对该文结论中的主要观点不能认同,特提出与原文作者商榷。因为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二版在1984年出版发行时,陕西周原地区某些遗址中的大型烧结空心砖、大型烧结实心砖还没有被考古界发掘出来,更不用说后来发掘出来的仰韶文化时期的砖以及陕西龙山文化时期和甘肃齐家文化时期的瓦,还有后来发掘出土的商代时期的屋面瓦等。对原文作者文中提出的一些其他观点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
该文中在摘要里提到:“本文针对我国古代砖瓦起源时代不断向前延伸和不同发掘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因为中国古代烧结砖瓦的起源从来没有定论,考古界的考古新发现也在不断地丰富着烧结砖瓦历史的早期内容,这些都是以考古发掘出土的实物为根据的,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不断延伸的问题;至于“不同发掘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也只能从古代的社会背景、不同地区(部落)文明进程的不同等方面去理解了。中华文化的发展是多元的,而传承又是一体的,这也就是中华文化数千年不衰的机理。
该文中提出屋面瓦的制作工艺与日用陶器制作工艺相近,以及古代建筑形式和特点,因此推测屋面瓦应当首先出现。但是就目前考古发掘出土的实物看,烧结砖比屋面瓦出现的时间要早得多,如在陕西西安蓝田的新街仰韶晚期文化遗址出土的烧结砖(已出现使用木模制坯)、在陕西宝鸡市金台区长寿乡仝家崖仰韶文化遗址(庙底沟类型)发现的烧结砖以及宝鸡市岐山县的孙家崖仰韶文化遗址发现的烧结砖。如果说在陕西宝鸡市出土的两处仰韶文化遗址中出土的烧结砖数量太少,形制也极不规范,那么在距离这两处遗址不远的西安蓝田的新街仰韶晚期文化遗址出土的、已出现使用木模制坯的烧结砖,完全可以相互印证在仰韶文化晚期已经有了现代形体概念上的烧结砖了。作为考古界的知名人士——刘军社所长认为仰韶时期有砖的结论是可信的。这种器物的出现,它就应该有着它的特定用途,否则古人就不会去制作这种类型的器物了。这种器物既然在仰韶文化晚期出现了,就应当承认在那时就有这种器物,这种器物现在叫做“砖”。 因为千百年来人们习惯于把砖瓦当作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生产资料,在秦之前,甚至没有“砖”这个字,“瓦”则是已烧结土器的总称,其中也包括砖在内。这可以见得秦以前的“瓦”字就是砖的概念中的本质内涵。由于人们对“瓦”字的错误解读,导致在器物实体上“先有瓦后有砖”的传云似乎有了依据。
该文中还提到“形状不规则和尺寸不一致的‘烧土块’或者‘红陶块’……,这些不规则的黏土烧结块充其量也只是卵石或石块的人造替代品,将此作为砖的雏形显然有违建筑技术之常理,也不完全符合‘砖’字的现代释义。”烧结砖瓦与日用陶器同根同源,笔者认为,首先弄清砖的真正概念就十分必要了。只有完全搞清楚砖的概念,我们则会顺利地理解其文化意义、价值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才有可能理解古人在制作这样的器物时的心理联想,才有可能对砖这种人工器物本质和存在方式的把握,明白其核心本质的核心意义和外延本质所体现的外延本质意义关系,明白它在发展中的变化而不离其宗。就砖的概念而言,古今砖几乎是统一的。那就是:以黏土为原料,进行制备,塑性成型,干燥、焙烧,制成适合建筑墙体砌筑、地面覆盖、敷设、装饰等建筑功能的墙体、地面材料曰砖。它与其它建筑材料的区别在于:以黏土为原料,经过制备形成可塑性(也就是可以满足建筑物的任何形状要求,可方、可矩、可圆、可楔、可空、可实、可厚、可薄、可雕、可塑),因此砖是塑性成型,经过干燥、焙烧而成的建筑器物。这种器物具有防火、防潮、防蛀、防霉变、湿呼吸功能极强,隔热、保温、耐腐蚀、蠕动变型极小、耐全天候的风吹日晒等多种功能,是自今任何建筑制品不可替代、不能完全仿制的。这就存在概念和意义的分别了。概念代表它的本质存在,功能、品种则代表它存在本质的内涵和本质外延。功能,是内涵本质的“意义群”,品种则是它本质外延的“意义群”,其万变不离其宗。如讲到的“红烧土块”、“红陶块”无非是今天考古学界赋予“原始砖”的形象名称,这不能代表“烧结砖”这种器物的本质概念和本质含意。在了解砖的概念之后,在人们的想象中,这些“土块”也好,“陶块”也好,它就是“砖”的远祖。因此,将这类烧土材料界定为文化意义的砖。为什么称作文化意义的砖呢?这是因为它同样是以黏土为原料,经过人工加工成型,窑炉焙烧,用于建筑,具有砖的概念与属性。我们知道:文化是相对“愚昧”而言,文明是相对“野蛮”而言。文化是文明的先驱,文明是多元文化构筑的社会形态。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差别。文化既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重要标志,又是自身生存需要从思维的萌发,转化为行为创造的社会现象。既是原始人群生存的共同准则,又受客观环境及自身行为能力的制约。例如湖南澧县城头山遗址(大溪文化时期)发掘出土的专门制作红烧土块的窑炉以及使用红烧土块的建筑遗迹,被日本考古学专家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砖。”又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考古联合重点实验室和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曾对安徽凌家滩遗址红陶块共同进行了测定研究,认为该红陶块应该是距今5500年左右的我国最早的陶质建材。考古学家和研究人员已认定其原料为黏土矿物,烧成温度约950~1000℃,且其物理性能与砖质建材非常接近,应为“砖的雏形”。为了进一步地证明这种结论,测试分析了凌家滩“红陶块”的物相组成、烧成温度、吸水率与抗压强度,凌家滩“红陶块”和其他历史时期的砖样相比,其内层的最大抗压强度、吸水率与现代砖已十分接近,且明显优于明代砖。(以上结论摘自李乃胜,张敬国,毛振伟,冯敏,胡耀武,王昌煫《五千年前陶质建材的测试研究》,中国科技大学科技考古联合重点实验室,安徽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4年5月;以及李乃胜,张敬国,毛振伟,冯敏,胡耀武,王昌煫《我国最早的陶质建材——凌家滩“红陶块”》,《建筑材料学报》,2004年2期)。这些考古界的结论我们应当尊重。
如果将这些“红烧土块”或者“红烧陶块”简单地说成“充其量也只是卵石或石块的人造替代品”,那么对安徽省蒙城县被称为“中国原始第一村”的尉迟寺新石器时代遗址清理出土的、体量巨大的红烧土排房又该作何种解释呢?
该文中还说到“在其它地区齐家文化遗址发掘中也未发掘出板瓦或筒瓦实物”,这种说法是不对的。据笔者所知在甘肃广河县排子坪乡圆子坪村的齐家文化遗址也有出土有板瓦和筒瓦。如果说甘肃灵台县桥村齐家文化遗址出土的3900年前的屋面瓦证据孤单,那么在与此不远的陕西宝鸡市桥镇遗址出土的时代确切、特征明显的陕西龙山文化时期的筒瓦、板瓦是否可以相互印证呢?本来甘肃齐家文化就与陕西龙山文化关系密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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