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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首次纳入环保税法
文献:《砖 家》2013年8月 总第7期 返回索引
添加日期:2014/7/22 9:51:16   浏览次数:986   文章来源: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作者: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国家有关部门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送达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的相关协会。据悉, 作为取代现行排污收费的新税种, 环保税将二氧化碳排放税(简称“碳税”)纳入其中;污染物排放税税(费)率则较现行排污收费有所提高。
 
  据了解,送审稿较现行排污费有了多项突破: 一是在税负水平上,环保税致力于逐步改变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的状况;二是在排放因子上,为加大环保力度,将现行排污费对每个排污口只选择3项排放因子征收增加到5项;三是在征税范围上,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纳入环保税;四是在部门配合上,环保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环保部门负责认定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送审稿首次将碳税纳入环境税中,将煤炭及煤炭制品、焦炉煤气、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其他化石燃料等纳入征税范围。但对于主要耗能行业,采用减排、回收二氧化碳
技术的企业,可以减征碳税。纳税人采用碳捕集与封存等技术并实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可在碳排放量中扣减碳减排量。
 
  在开征时机方面,为了减少改革阻力, 做好全面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当前先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在部分地区开征,再逐步扩大征税的地区和范围;对二氧化碳税目, 根据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和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择机开征, 并与主体税种减税相配合,不增加宏观税负。
 
(转自《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3年第6期)